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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 離婚協助、協議、訴請離婚

那些溫柔繾綣的美好時光,突然間在腦袋裡開始模糊了起來。不是說過執子之手,與子偕老;不是說好今生今世,不離不棄。怎麼轉眼間你們只剩數不盡的爭吵和看不到頭的冷漠?你不時在某個夜深人靜的時候回想起那些充滿歡樂、幸福被粉紅泡泡包圍的記憶,從來就沒想過你們從爭執、冷戰走到分居甚至是談起離婚,你要很用力才能逼自己正視自己現在與離婚協議、訴情離婚的距離這麼近。

婚姻是一輩子的人生大事,沒有人想一直被束縛在不快樂的婚姻裡,若真的走到這步,你最要做的不是挽留是先學會重新愛自己。離婚這回傷心又傷神的人生大事,讓我們的離婚協助、協議、訴請離婚指南協助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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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婚姻

婚姻理性的解釋就是人與人交往間法律約束取得親屬關係結合,你們可以組織成家庭,是兩個陌生人以最深的方式滲透進對方生活的某種認證。

感性的來說,則是遇見了你此生的摯愛,你們墜入愛河、相愛、相知、相惜,甚至決定攜手共度未來每個難關,而透過婚姻你們能擁有如親人般緊密的關聯,能在病危時為對方簽下急救同意書、能光明正大地守候在對方身邊…等,實行唯有透過婚姻制度,愛人間才能具有的特殊權力。然而結婚不難,婚後的經營之道才是考驗,多少佳偶在進入婚姻後走成了怨偶,分居的分居,開始找律師談離婚條件離婚協助、協議、訴請離婚的…,個個都為台灣離婚率屢創新高都推了把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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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,是透過法律結為夫妻配偶的雙方,希望再次透過法律,訴請離婚、協議離婚來解除婚姻關係。

台灣離婚率年年創新高,如今每天都有近150對夫妻選擇結束婚姻,使得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之冠。大部分情況下,離婚過程比起結婚來的更加艱辛,你很難想像,別人口中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這樣一句玩笑話,真切地發生在你身上,你們的婚姻即將面臨結束,不論原因是夫妻感情淡了、生活在一起後發現太多不合,抑或是有了第三者…等等,幾乎沒有一個狀況能讓當事人安然接受。無法想像當初選擇一生相伴的對象,在經過時間及生活的磨耗後,這麼容易就讓人忘了相愛的初衷。

導致日常中的溝通、生活情趣、陪伴時間、甚至是兩人的親密舉動大幅減少,增加的只有爭吵、互看不順眼及冷漠。

接踵而來的是對自己的不自信、對愛情對親密之人的不信任、寂寞孤單以及背叛包圍的無助感,離婚可能有的各種情緒反應都逐漸清晰起來,讓你避之唯恐不及。

然而若婚姻真的走到盡頭,徵信社想提醒大家,不要害怕分開,關於離婚協助、協議、訴請離婚這件事,當兩人在關係裡不再快樂,也已盡過全力為彼此、為當初相愛的初衷努力修復過關係,但還是無法挽回那些驟失的快樂感,怎麼相處都只剩下空洞和疲憊,兩人的關係就這樣突然卡住了而發現分開會更好時,放手或許有遺憾,但或許對雙方是最好的決定,不幸福的婚姻只會把兩個人囚禁在原地,短暫的痛苦真的會讓你更快重新幸福,要相信你值得你會的。

若離婚成為必然,當中繁雜的訴請離婚程序,就是我們能協助您面對的,尤其是有小孩的家庭面對分離,不免在監護權的問題上又是一番激戰,子女的監護權轉移、離婚後小孩歸誰?能否探視?贍養費、財產如何分配?一個個離婚條件,都要在離婚協議、離婚程序中確實完成,避免日後更多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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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Q/A

了解離婚常見問題,不要因為離婚讓自己一無所有,勇敢面對走到盡頭的婚姻,透過久展徵信社的專業幫助,陪你重新找回人生幸福,踏出屬於自己的新未來。

Q1.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離婚?

-離婚可以大致分為兩人自願性的「協議離婚」,及撕破臉或有外力狀況影響的「裁判離婚」。前者只要婚姻關係中雙方對離婚有共識,就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,確認好相關離婚條件,如:財產分配、子女監護權轉移…等離婚常見問題,都能透過離婚協議談妥離婚條件,找到離婚證人後完成協議離婚的離婚程序,就可以解除兩人的婚姻關係,而如果是屬於後者,若夫妻雙方無法和平分手,做好離婚條件協議,想要離婚就要尋求法官、法律的幫助,走上訴請離婚程序,或者倘有符合以下離婚條件者,即可以訴請離婚:

-另一半重婚,視為重婚罪,通常可以提出證據證明,如:喜帖、舉證人…等,證實另一半有重婚狀況,要特別注意的是,若未重婚者在發現另一半的重婚(重婚罪狀況後)予以寬宥,獲知悉該撞重婚狀況已逾6個月,未訴請離婚,則不得以此理由在之後訴請離婚。

-夫妻當中任一方與他人外遇通姦、合意性交(不論男女/男男/女女,皆屬範疇內)

-夫妻任一方不堪受同居者之虐待,可提出如家暴令、保護令、驗傷單、對方欺壓辱罵的錄音/影片檔工作證據。

-夫妻中任一方受對方親屬、姻親間虐待,導致不堪同居,共同生活者

-夫妻雙方仍在婚姻關係中,卻遭對方惡意遺棄

-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

-夫妻配偶有不治之惡疾者

-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

-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

-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
(由於故意犯罪屬於有意圖之犯行,推測日後有相當可能會再犯,故設定此條件保障他方配偶得以訴請離婚)

Q2.若夫妻間長期相處狀況不佳,但其中一方不想放手,這種個性不合不能協議離婚,又難以裁判該如何是好?

個性不合的倆人,持續綁在婚姻關係下對雙方都是傷害,如果「不適合」這件事,已影響到彼此生活,就有權提起訴訟,想訴請離婚者可以先嘗試尋找對方是否具有Q1中我們提到的十種可離婚事由,若無,那就要向法官提出證據,表明你們不適合以及「任何人都無法在這樣的情況下繼續婚姻」的例證(例如:對方拒絕溝通、早已分居…等)。

Q3.離婚需要證人嗎?誰能當離婚證人?需要做什麼?

證人適用於夫妻兩願離婚之時,書面文件上需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證人需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的意願,其資格限制為:離婚證人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,而證人雖不限於在簽訂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的當下在場,但至少須親見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的真意。

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是可以的。台灣常見有專辦離婚的業者,其所安排的職業證人,通常這樣證人的費用在500-1000元不等,但可能並未符合證人須親自見聞夫妻離婚事實之要件,這點請欲辦離婚者要特別留意,不要白花了離婚證人費用,傷心又傷荷包。

Q4.分居多久可以離婚?不履行同居義務是否可以訴請離婚?

若婚姻中雙方已處分居狀態,隨著時間一長,兩人更難培養感情,離婚之路若已勢在必行,那麼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呢?基本上分居這個狀況並未包含在項法院請求離婚的規定條文中,因此若單純僅以「分居」做為離婚理由向法院提出,是無法請求判決離婚的,不過在民法1052條中,惡意遺棄亦屬夫妻分居狀況,若強制對方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不得時,可向法院判決請求離婚,而若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導致分居狀況時,也能視為分居理由,依法官評斷以上事實是否對婚姻維繫造成難度,方得判決離婚。

Q5.離婚財產分配

台灣夫妻多半依照法律預設的法定財產制限制雙方財產,意旨當法定關係消滅時,扣除婚姻關係中的負債務後,若有剩餘則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,且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為兩年,自離婚起兩年內須行使權利。

若離婚前另一半故意脫產,造成財產分配不到,法律上保障可回溯五年內故意減少之財產,若可證明對方有故意多產之嫌,可主張歸回計算。

Q6.甚麼是事實婚?

事實婚的主要條件是,雙方有成為夫婦的意願,也有共同生活的事時,有結婚意願卻不願受婚姻制度牽絆,由於事實婚不須變更戶籍資料,因此雙方關係取消時,不會留下婚姻紀錄。

不過要注意的是,事實婚是法律上無親屬關係的外人,意即雙方無權替對方簽手術同意書,彼此生下的小孩也會成為非婚生子女。其伴侶雙方無法成為法定繼承人,也無法享有所得稅、贈與稅扣除減免。結婚的實質意義是甚麼?若結婚不會讓生活品質更好,或許這也是個新選擇。

這樣的婚姻制度,不只在電視劇裡出現,現在已經能在現實世界中上演了。